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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天府新区兴隆湖区域生态保护条例2月1日起施行

发表时间:2017-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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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兴隆湖区域生态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颁布实施,《条例》于2017年2月1日起施行。

《条例》明确了四川天府新区兴隆湖区域总面积14.04平方公里,包括生态用地面积11.62平方公里和开发用地2.42平方公里。根据《条例》,兴隆湖区域的土地利用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用途管制的要求,按照耕地保护优先的原则,加强耕地数量和质量的保护,不得非法改变农用地用途。严格控制生态用地的用途,生态用地应当用于农业生产、绿地、公共活动场地和应急避难场所等开放空间、水体以及符合规划的配套设施建设。在兴隆湖区域生态用地内实施绿地、水体、景观等生态项目建设的,其配套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等服务性配套设施的占地面积占生态用地总面积的比例不得超过百分之二。

《条例》还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爱护兴隆湖区域生态环境,不得向水体排放、倾倒废弃物或者其他污染物;不得在水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岸坡或者水域周边填埋、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或者其他污染物;不得在水体清洗车辆;不得在水体清洗装贮或者污染过油类、有毒污染物的物体;不得垂钓、捕鸟;不得擅自捕鱼、采摘水生植物;不得擅自放流水生生物物种;不得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不得在水域周边和绿化带内野炊、烧烤、搭建帐篷;也不得进行其他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在兴隆湖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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